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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

发布单位:信息资源中心编辑:发布日期:2020/05/28浏览量:1766

一、依据

(一)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,国务院令第632号,20130130日发布。(https://baike.baidu.com/item/%E8%AE%A1%E7%AE%97%E6%9C%BA%E8%BD%AF%E4%BB%B6%E4%BF%9D%E6%8A%A4%E6%9D%A1%E4%BE%8B/1798797?fr=aladdin

(二)《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》,百度文库【2018.10.7】。(https://wenku.baidu.com/view/c077f584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17.html)

()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》。

 

、目的

加强软件资源的采购、开发和使用管理,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,提倡资源共享,重视软件使用培训,规范软件升级更新,提高软件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。

 

三、范围

本规定所称软件为操作系统软件、办公软件、杀毒软件、数据库软件、机房管理软件以及教学仿真软件等。

 

四、软件采购

()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,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,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。

()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、对人员进行培训、提供升级服务等。

 

五、软件资产管理

()凡是用学院资金购置或自行开发、单价大于800元(含)以上的计算机软件,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,均作为学院的财产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,在后勤办理入库手续后,再到财务部门报销。

()计算机软件按照“统一领导、两级管理、管用结合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实行学院和分院两级管理体制。学校对软件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,各单位要落实软件保管使用责任人。

 

六、软件使用管理

()为了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利用率,常用的操作系统软件、工具软件,由信息资源中心统一负责保管使用,其他部门需要时,由信息资源中心提供。

()合法持有软件(包括赠送软件)的单位,应按以下规程操作:

1.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;

2.为安装需要而复制的软件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。如该软件已丧失合法持有权时,应将备份的复制品全部销毁;

3.教学、科研等非商业性工作需要进行软件复制的,应严格执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规定,违者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

七、附則

()本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
()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信息资源中心,此前的相关规定如与本管理规定发生矛盾,按本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