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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信息资源中心工作管理条例

发布单位:人员机构编辑:学校网站发布日期:2017/04/12浏览量:2102

 

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信息资源中心工作管理条例

 

 一、总则

第一条:信息资源中心是学院进行电化教育教学、学生科学实践、教师教学研究活动场所的管理机构。加强信息资源中心的建设与现教设备的管理,逐步实现信息资源中心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,以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、提高办学效益。

第二条:信息资源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教改计划,保证完成学院上机实验和电化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电化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计算机技术开发工作和电化教学研究,为学院的素质教育、学生课余生活和课外学习提供优良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。

第三条:信息资源中心是学校的教育教学信息中心和信息流通的控制中心,必须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信息服务。

第四条 信息资源中心的建设,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之中,从实际出发,每年投入必须资金,建设和完善硬件设施,添置设备和资料,做到硬件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。

二、任务

第五条:信息资源中心应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,施行学生上机实验和电化教学实践,配合学科教师保证完成电化教学任务。

第六条;要重视加强电化教学环节,努力提高电化教学质量。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,更新电化教学内容、改进教学方法,通过电化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
第七条:建设和管理学院的计算机公共机房,协助设备管理部门指导计算机专业实验室、多媒体教室、仿真实验室、语音实验室和广播电视网。

第八条:做好全院电化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电化教学装置的研究和自制。

第九条:为提高计算机机房的综合利用率,信息资源中心应根据各分院上机实践教学的安排,统一编制机房上机使用的课表。

第十条:严格执行信息资源中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三、管理机构

第十一条:信息资源中心为学院教处务下属机构——现教教育技术中心下辖分中心之一,由信息资源中心主任直接领导,信息资源中心设主管负责人一名。

第十二条:信息资源中心主任岗位职责:
1
.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,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。参与制定全院教育技术与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。制订本中心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,做好工作总结。提出中心所属场所改扩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,按年度设备经费制定购置计划、维修计划等。
2
.组织本中心的政治学习,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,考核中心工作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。
3
.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、工作规范,并督促执行。
4
.协调与学院其它部门的关系。
5
.审核中心及各部门工作数据、报表的汇总、填报、统计与分析。
6
.每月一次的中心所属场所安全检查。
7
.组织机房、电化教室的课程安排。
8
.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第十三条:信息资源中心主管岗位职责:
1
.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,安排好机房、多媒体教室日常工作,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建设。
2
.加强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,抓好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团结协作。
3
.对现教设备、账卡定期检查。
4
.负责每周一次对现教所属场所的安全、卫生等常规工作检查。
5
.参与编排机房安排表。
6
.审定并安排机房临时使用申请。

四、队伍建设

第十四条:信息资源中心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、技术水平较高的队伍。这支队伍是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一支重要力量。

第十五条:信息资源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,加强政治思想教育,制定培训计划,安排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加强指导,并分别按照各类人员的职责、建立考勤、考核制度。

五、设备管理

第十六条:信息资源中心的仪器、设备由信息资源中心统一管理。各公共机房,多媒体教室等物资器材和资料,在信息资源中心领导下由现教管理员负责管理。

第十七条:资料室和仪器储藏室是贮存仪器和资料的重要场所,非本室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,以确保仪器和资料的安全和室内安静。仪器的存放要分类、定橱、定位。信息资源中心要有防盗、防火等安全措施。

第十八条:仪器设备和资料的管理要做到帐、物、卡相符,提高完好率。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,定期检修和检测,并做好维修记录。

第十九条:健全仪器设备的报废、报损、报失制度。信息资源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,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,一律不得随意拆装。

六、安全与卫生

第二十条:信息资源中心应切实做好安全和卫生工作,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、文明教育,确保安全和环境的整洁。发现事故后,应积极救护,并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。

七、奖惩

第二十一条:对在信息资源中心管理中,工作成绩显著者或仪器维修和功能开发成效明显的、对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设备资料管理、安全、环保、卫生工作中成绩较突出的个人学院给予奖励,事迹特别突出的上报上级部门给予表彰。

第二十二条:信息资源中心对管理不重视,工作不负责任,违反规章制度,违反规定操作,造成教学事故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浪费和安全事故的人员,要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。

八、名词解释

       第二十三条:本条例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:
       资源中心:信息资源中心的简称;管理范围包括公共计算机房、语音室、多媒体综合教室、广播室、主控室等;
       现教设备:指计算机设备、电视广播设备、录像录音播放设备、影碟设备、播音功放设备、电视投影设备、音像处理设备、打印绘图设备、图像扫描捕捉设备、照相设备、服务器设备等;
       资料:指计算机软件、硬件资料,音像资料,有关电化教学的书面文字资料、数据库资料等。
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:本条例自二OO六年 十月一日起试行,由信息资源中心负责解释。


 

 

 

  信息资源中心

0一七年四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