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办法
为了加强和规范软件管理,提倡资源共享,提高软件的使用效益。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现将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和使用作出如下几点规定。
一、凡是用学院资金购置或自行开发、单价大于800元(含)以上的计算机软件,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,均作为学院的财产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。
二、我院对计算机软件按照“统一领导、两级管理、管用结合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实行学院和分院两级管理体制。教务处对全院教学软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,并建立全院计算机软件分户细账。
三、各单位对计算机软件的购置,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,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、并对人员进行培训、实行升级等服务承诺。
四、各单位管理(或使用)人员对验收合格的软件先到教务处办理复制备份手续。原件由教务处汇总送档案室保存备查,复制件交使用单位保管使用,记入本单位明细账。各单位要落实保管责任人。如供方对软盘加密难以复制的,原则上要供方提供两个相同的软盘。在后勤处办理入库手续后,再到财务部门报销。
五、为了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利用率,常用的操作系统软件、工具软件,由信息资源中心统一负责保管使用,其他部门需要时,由信息资源中心提供。
六、院内合法持有软件(包括赠送软件)的单位,应按以下规程操作:
1、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;
2、为安装需要而复制的软件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。如该软件已丧失合法持有权时,应将备份的复制品全部销毁;
3、教学、科研等非商业性工作需要进行软件复制的,应严格执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规定,违者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信息资源中心
二0一七年四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