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维修管理条例
为了提高服务质量,保障办公设备运行正常、操作顺利 , 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维修范围
全院用于办公的电脑及与之相连的打印机、扫描仪等外置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。
二、登记建档
分院和有关部门需要维修的办公设备,应进行登记,建立维修档案。办公设备建档的基础材料由分院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。
三、配件更换
办公设备配件的更换由分院办公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确认,确实需要更换的,由信息资源中心负责,所更换的配件费用每学期汇总上报设备管理部门。
四、设备更新
电脑及与打印机、扫描仪等外置设备连续使用满四年以上,主体部件损坏难以修复的,经信息资源中心维修人员技术鉴定确认,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,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给予更新或调剂。
五、服务
办公设备需要维修,可直接电话预约,维修技术人员实行上门维修服务。服务结束后,用户在《办公设备维修单》上填写服务结果,并签上经手人或使用人姓名。其《办公设备维修单》数据作为维修技术人员的考核依据。
信息资源中心
二0一七年四月